性犯罪在團體社會制度中的特殊性,不只是影響個人對社會治安的觀感,更因為該類犯罪對個人造成的傷害具有特殊性,才需要受到獨立的規範。我國刑法將性犯罪從舊有的妨害風化罪章,獨立規範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彰顯的是,性侵害犯罪係屬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且以個人對性的自主決定權利做為性犯罪的保護法益。 值得思考的是,個人對性的自主決定權是否足夠做為性犯罪的保護法益?本文欲從性自主權的內涵與保護範圍,檢視現行以性自主權的立法是否足以保護個人的性權利,再從性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重新省視個人性權利應該受到保障的範圍。再從實務的判決、決議意見歸納出個人性自主權在現行法規範的個別適用衝突與現行法保護的不足。 本文的結論因此認為,對於個人性權利的保障,現行性自主權的規範範圍仍嫌狹隘,以個人對性的尊嚴感受做為性權利保護的思考,並以性尊嚴作為性犯罪的保護法益,才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