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以多數共同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為中心,就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多數租稅債務人課稅處分時,可能產生之實體上及程序上爭議作一整理與釐清;並以遺產稅之本質出發,論述有關遺產稅制之改革,且藉由學說與稽徵及司法實務見解之整理,以共同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其與國家間之稅捐債務關係、稅捐稽徵關係、行政執行階段與稅捐爭訟關係,逐一整理相關爭點與實務學說見解,並試以新遺產稅制之修正出發,嘗試就相關爭議予以解析。另參酌日本及德國等外國立法例,及我國正積極推動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之角度,探討現行法制及實務之缺失,並試提出可能解決方法或配套措施之建議,以釐清並解決已存在多年之疑問與矛盾。 而目前我國實務上,在有多數共同繼承人時,對於其實體上稅捐債務關係是否成立連帶責任,及如承認成立連帶責任後,對多數繼承人之稅捐稽徵程序,包括送達與處分之記載等,於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上應如何適用;乃至於行政執行程序上,就遺產稅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包括其執行義務人之認定與執行標的之範圍是否可及於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甚至對其執行之救濟等;與在行政救濟與行政爭訟程序上,共同繼承人間應如何單獨或共同為救濟之提起,其復查、訴願與訴訟之提起或參加,在有多數繼承人時,現行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範適用,尚缺乏完全一致之結論,乃以本文依序就相關爭議逐一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