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之發展使電子商務日益繁榮,為滿足線上交易之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遂因應崛起。第三方支付除解決C2C交易模式中小型商家或個人賣家無法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支付款項之問題,使既有之支付工具得以被運用於網路環境並將支付程序加以簡化外,亦減低線上交易買方個人資料外洩之風險並解決了交易雙方間之信賴問題。此外,第三方支付減少了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之交易成本,使購買力有效率地移轉。 2015 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公布施行,為合法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提供法源基礎,並對支付服務提供者加以規範。在臺灣之法制架構下,電子支付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可合法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於採行許可制之基礎下,電子支付機構須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等相關申請許可條件。而為加強對支付服務使用者之保護並維護支付交易之安全與隱密性,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業務應遵守相關消費者保護規定,且須符合一定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更重要的是,為保障支付服務使用者之權益,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相關措施以確保支付款項之安全。此外,電子支付機構尚應遵守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規定。 然而,藉由介紹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及中國第三方支付法制規範上之差異,並以前述結果為基礎觀察我國現行法制規範內容,本文認為我國在確保電子 支付機構履約償債能力之相關規範上管制密度過高,且消費者保護規範方面亦存在缺失,另款項移轉規範部分亦存有疑義。最後,本文嘗試總結前述觀察並對我 國第三方支付法制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