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自九十年修法後,其不法內涵可以說是較具體明確了許多。但是就立法理由所欲達到的主要目標「讓構成要件更加明確易於遵循,避免公務員動輒入罪、避免便民與圖利之間的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此點來看,其實光光是法條文字的修改可能無法畢竟其功,因為「違背法令」以及「不法利益」兩者,本來就是圖利罪當然的解釋。既然這兩個要件本來就是實務判斷圖利罪會依循的標準,那麼要期待這樣的修法可以解決實務上的問題,勢必會造成立法者的失望。 圖利罪造成對公務員的過度入罪,究竟問題是出在哪裡?本文初步的認為,在解釋上對於違背法令這個核心要件,不管是實務或是學說都沒有投注足夠的關心。畢竟圖利罪所涉及的對象,關係著一個龐大且複雜的行政機器,而行政體系自有其要維護的價值以及要追求的公共利益,但是在圖利罪的討論裡面,對於這個需要調整的問題意識並沒有被顯現出來。圖利罪的效果嚴厲,處罰的範圍卻如此的廣泛且曖昧不清,是本文感到可以深入討論的價值所在。 另一方面對於九十年修法的「創新」部分,其實存在許多值得討論的課題,其中最大的爭議應該在於「因而獲得利益」的要件增加以及圖利國庫的刪除。在一個依法行政為保護法益的犯模行為式裡頭,突兀的增加獲得利益這個「結果要件」,並十分乾脆的就宣布這個條文從此變成結果犯,這個舉動究竟是要解決問題,還是要製造更多的問題?不過立法論的批評尚且容易,要如何在錯誤的立法基礎之下去解釋適用,才是最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