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試行條例草案》在西元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完成初稿,我國司法院希望能藉此「引進國民主權觀念」,「建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機制」,使得藉由我國得以藉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推行避免審判者的獨斷,讓裁判結果較為貼近社會觀點與民意。 本文試圖先就所謂的平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介紹,再分別從「平民參與審判的概念內涵」與「相關制度演變的歷史脈絡」兩個切入點展開本文的論述基本架構。本文嘗試將傳統論述中「平民參與審判制度作為民主原則的實踐」的命題作為主要的檢驗對象,回頭檢視該「民主的內涵」究竟為何?另外「平民參與審判得以實現司法民主化,做為民主原則的實踐」一事所提及之「民主原則」是在哪一個脈絡下的民主原則概念?在本文中,我們將依據西方近代對於平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依序介紹代議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這兩大概念的內涵,並用以檢驗這兩個民主模型與平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間的關聯性。 最後,本文嘗試將當代的平民參與審判制度與審議式民主理論兩者疊合觀察,一併納入論文本文的討論範圍之中,並希望藉由同時呈現Jurgen Habermas這個當代德國重要哲學家的研究觀點與後現代批評理論的質疑作為最後的檢驗工具,嘗試去發現並瞭解我國近來亟欲推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與當代的審議式民主理論是否仍屬有間?若然,此兩者概念間的關連性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