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金融體制發達的21世紀,傳統的借貸方法在台灣依舊興盛,如標會活動、上當鋪、向地下錢莊借錢等等,這樣一個被經濟學者稱為「金融雙元」的現象,本文嘗試以一個法律史的角度來切入。 法律史的研究,首先需要瞭解法規範之演變,由於臺灣特殊的歷史,在進入近代國家的型態後,也就是自日治時期開始,一直是處於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狀態。如果說法律繼受的過程中,法律文化與價值的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那麼,合會與當舖的發展將會是臺灣在繼受近代歐陸式財產法過程中,一個有趣的觀察對象:從摸索走向明確的法律定位。 本文先簡要介紹在近代西方法進入台灣之前,台灣融資借貸活動之形成與發展,目的在凸顯日後近代西方法體制的進入,將對這些傳統融資活動有著不同的定位,幾乎所有傳統融資活動都被這套新法制所順利吸納,唯獨合會與當鋪的收當關係,卻處於一個不明確的尷尬地位。接著分別論述近代國家下合會與當鋪業收當關係之法律發展;最後再從一個法律繼受的視角,實際以合會與當鋪收當關係為例,整體地來看台灣繼受近代歐陸式民事財產法的過程,特別是,當這套近代西方法面對自身所無法順利規範的傳統融資活動時,這套法律是如何做出回應的。 本文認為,正是這些處於近代西方法律「邊緣」的事物,才能更清楚看到法律與社會的互動情形,而這兩個的互動情況,更直接影響到法律繼受邁向本地化的結果,合會與當鋪收當關係是最好的例子。然而法律繼受本地化後,法概念整體的架構,仍是近代歐陸法,也就是韋伯所說的形式理性法律並未改變,法律文化與價值的衝突在本地化後,依舊是存在的,因此即使在修法後,當此類紛爭發生時,身為執法者可以做的,就是回頭看清過去曾有之歷史,然後謙卑的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