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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之研究

指導教授 : 劉宗榮

摘要


本文係以「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為出發點,探討目前保險實務上所引用財政部核准之產品責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是否符合商品製造人責任法制之需要。全文共分六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之意義、與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法律關係,及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在瞭解國內目前保險實務之現況及發展後,提出本文之問題核心,並以比較法學及分析法學為研究方法。 第二章商品製造人責任。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制度之建立係為配合商品製造人之民事責任而生,立法者賦予因商品事故而受害之消費者或第三人,可選擇向商品製造人依民法主張推定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契約責任,或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應負無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本章參酌美、日及歐盟司法實務及立法例之發展,先就目前國內商品製造人責任法制之請求權基礎、成立要件、歸責原則及賠償範圍加以分析。 第三章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先就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之特性及法律關係加以闡釋,再就前述保險基本條款之「契約當事人」、「請求權主體」、「承保商品種類範圍」、「保險事故」、「保險期間」、「保險費及費率」、「不保事項」等加以分析,並就國內文獻較少觸及之十二項附加條款提出說明及檢討。 第四章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契約條款之檢討與改進。本章共分二部分,先就契約條款內容與目前商品製造人民事法制之落差加以檢討,並參酌美、日學說及實務之發展,針對被保險人之範圍、承保商品範圍之限制、契約責任之因應、承保期間及承保範圍條款之選用,以及故意責任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是否應列為承保範圍提出改進芻議。 第五章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理賠制度相關問題檢討。本章針對保險事故發生後,實際向保險人申請理賠之情形加以探討。先就基本條款規定之被保險人通知義務及採取合理措施之條款加以檢討,如被保險人就第三人之請求承認、和解或賠償時,檢討保險人之參與權行使問題;若未能達成和解,而實際進入訴訟程序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時,第三人或被保險人應負之舉證責任,及保險人之抗辯事由予以分析。 第六章結論。針對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比較在保險主體、承保客體、承保法益、賠償範圍及不保事項等與現行民事責任規範之落差,以及理賠事項之規定,提出未來保險契約條款修正之建議,以期符合商品製造人責任保險與商品製造人責任密切結合,真正兼顧保障消費大眾安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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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胡為善(1996),消費者保護法對企業經營者影響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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