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行為」原則上不許代理。「醫療同意」行為,具有比身分行為更高的切身性,因此的「不許代理」的性格也更為強烈。而不許代理原則的開展,將導致「能力年齡的下降」與「多方行為的形成」。本文參考國內外學說、判決與實證研究,並以「子女過養」行為,來比附醫療同意行為中,不許代理原則的影響。經由以上概念的討論,建構出醫療同意行為,「能力與代理」的圖像,並提出對我國醫療法第63, 64條的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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