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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再定位—以修復性司法為中心

指導教授 : 李茂生

摘要


刑事訴訟的目的何在?透過簡易程序究竟是否違背了刑事訴訟所要達到的目的?又簡易訴訟程序的正當性依據何在?其作為一個訴訟結構所要達到的目的又為何?刑事通常訴訟程序中必須踐行的諸多原則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卻可以省略踐行程序,其目的究竟為何?如果說訴訟程序的迅速性是簡易訴訟程序所要追求的,但是迅速性的要求可不可以取代刑事訴訟程序最終所要達成的目的,而變成簡易訴訟程序的最終目的? 在肯定訴訟迅速僅是手段而非目的,且手段也不應該取代目的此一觀點下,本文嘗試以修復性司法為中心,為我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再定位,在民國八十六年的對簡易訴訟程序的修正採取美國法制上的認罪協商制度後,本文認為引進修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概念是一個適當的時期,因為簡易訴訟程序有其性質上的特殊性,應是我國嘗試適用修復性司法最適當的溫床。再加上我國所採用的認罪協商制度透過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加入使被害人得參與協商程序進行的概念,儼然已具備有修復性司法的雛形。 本文在結構上可以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的部分是屬於序論部分,首先真對本文的研究動機提出說明,並且對於研究範圍以及研究方法先作討論目的上的限縮。第二章論述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其所欲達成的目的以及各種構造的訴訟程序。第三章的部分則以外國法制的比較為中心,論述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與日本及德國的簡易判決程序。第四章的部分,本文將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簡易訴訟程序的修正過程作一完整的介紹。其中包括修正要點與修正過程。 又八十六年間的修法酌採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因此在本章第四節的部分,也將比較我國現行刑事簡易訴訟程序中與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不同。第五章的部分本文將論述我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功能不彰與實務現況,最後在第三節的部分,利用認罪協商制度在簡易訴訟程序中的運作方式,以及簡易訴訟程序其程序上的特質,嘗試以修復性司法為中心重新賦予簡易訴訟程序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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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orative justic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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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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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