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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當事人適格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之研究 ──以集團性紛爭處理程序為中心

指導教授 : 駱永家

摘要


摘 要 民事訴訟之目的在定紛止爭,維持社會秩序。以往在工商業不發達的時代,民事糾紛多半發生在一對一的基礎上,故傳統之訴訟法,亦多自兩造當事人地位平等之觀點而訂定。然在現代型紛爭事件,其紛爭係肇因於被列為被告者(例如,製造產品之企業廠商、公害發生源之工廠)之活動,對於廣大範圍之社會大眾,造成同態樣之利益侵害,由於此擴散利益之內容為何及其歸屬主體之外延,未必明確,故為救濟該類利益侵害,保障該等社會大眾均有平等接近法院之機會,究應循何標準,對何者(個人或團體)賦予提訴資格,因其事關憲法上訴訟權、平等權、生存權等基本權保障問題,自不得無視於訴訟制度使用者即訴權者之立場。 因此,如何因應政策形成訴訟、現代型紛爭事件之特定需求,為其設立相當之程序制度,即成為現今民事程序法學上之重要課題。首先,首當其衝之問題即為有關當事人適格論之重新構築。蓋在向來的民事程序法學上,有關當事人適格之理論,原則上均以原告對被告所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或應受保護之利益為準,判斷訴訟要件之存否,或藉用所謂「管理處分權」作為訴訟擔當之依據,然由於工商業發達,科技進步,公害、藥害、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被害之事件,受害人有時可能多達千百人,設由受害人全體起訴,難免影響訴訟之遲緩,並增加訴訟費用,且此類損害多屬小額,若由受害人個別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原則,受害人更有不知如何謀求救濟,以致發生社會大眾權益受損而無從補償之弊,為解決上開問題,有必要對於公益團體或非權利歸屬主體之個人,就他人違反特定禁止或無效之行為,賦予其「訴請法院命該他人不作為或撤回其行為,或請求賠償多數受害人所受之損害」之權限。 惟上述之公益團體或個人,並非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所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亦非就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管理處分權,因此,若依照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法院勢必以欠缺原告適格而為駁回之判決。若如此,則社會上發生之重大法律爭議,將因為訴訟上不承認上開團體或個人之當事人適格,而產生紛爭無法獲得救濟之結果。從而,此種傳統之方法論,是否足以因應上述新形態紛爭類型之特定需求,早已受到學者質疑,並且就有關當事人適格之擴張與其界限之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此外,環顧先進諸國就現代型訴訟出現所為之對應,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之克服上,在美國有集體訴訟制度(Class Action),德國有團體訴訟制度(Verbandsklage),日本亦曾經出現代表當事人訴訟法之試案,足見此一問題在本質上即係為一具有超越不同法系性格之困難問題。 不僅如此,在構築新的當事人適格理論時,尚須兼顧訴訟法上之其他基本要求。諸如「紛爭解決一次性」與「第三人程序保障之賦予」等訴訟法上之基本觀點,不能否認地與「當事人適格論」具有相當程度之連動關係,因此,於重新檢討、測定向來之當事人適格論之際,上開諸問題亦勢必成為檢討之對象。若如此,則其所涉及之問題層面甚廣,甚至與訴訟制度之目的論,亦有相當密切之關係。 因此,在第二章中,本文將就與所有本文相關之問題作一整理。由於本論文所涉及之問題複雜且繁多,因此必須先將問題之提出與討論之範圍作一簡單且明瞭之設定,此為第二章的目的所在。 其次,在第三章中,本文將就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理論,自法制史沿革之角度出發,詳細介紹相關德、日學說,以導出並驗證應將「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之理論基礎求諸於「代表訴訟」法理。同時,本文並將從當事人適格在訴訟上所應發揮之機能出發,以謀求當事人適格概念在訴訟法上之重新定位。因此,在結論上本文認為,應認清當事人適格概念所具有之「階段性」,且從此種「階段性」之概念出發,將會發現「當事人適格」之概念與「訴訟告知」制度間亦存有緊密結合之關係。 在第四章中,本文將正式就現代型集團紛爭與當事人適格之關係予以討論。對應於現代型集團紛爭的出現,究竟傳統之當事適格理論是否必須有所改變或應將當事人適格之範圍予以擴張,向來為民事訴訟法學界爭論不休之問題。本文於此將利用第三章所導出之結論為基礎,討論在現代型集團紛爭中當事人適格概念之變革。 在第五章中,主要討論在當事人適格擴張後,其與判決效力主觀範圍間互動之問題。蓋為達成紛爭解決一次性及實效性之基本要求,往往必須藉由訴訟擔當之概念,由非屬實體法上權利歸屬主體之人代替權利歸屬主體進行訴訟,此種特徵在現代型集團紛爭中,更為顯明。於此時,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即屬必要。惟立於程序保障之觀點,此種判決效力之擴張,是否有其正當化基礎,尚有值得研究之餘地。同時,若為尋求其正當化基礎,在訴訟程序之建制上,應為何等配套措施,方能達成此等要求,亦為本章所討論的重點之一。 在第六章中,本文主要將根據由第一到第五章之討論所得出之初步結論,簡單就本次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最新修正(僅以有關當事人適格、選定當事人及團體訴訟制度之部分為限)、消保法相關條文及證券投資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制定,提出一些淺見,以及一些修正建議,希冀能對我國法制之進步,略盡棉薄之力。 最後一章為結論。總結全文,並提出留待將來日後繼續研究之課題,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取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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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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