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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私立大學學術自由與宗教自由之界限

指導教授 : 陳新民

摘要


宗教自由為國民防衛權之基本權利,也是保障人性尊嚴之具體實踐;學術自由則同時具備主觀權利之防衛權與客觀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是落實多元文化國之具體保障。宗教團體創辦之私立大學(下稱宗教大學)原本即具有傳布教義之宗教目的,唯私立大學之教育功能亦具有公益性質,在現行法規制度下,宗教大學應如何於宗教自由、大學自治及教育中立原則中取得法益衡平,即應於國家公權力之介入、宗教大學本身之宗教自由權及大學自治之保障與其師生之學術自由之三面關係中,解決可能產生之法益衝突問題。 我國本於教育中立原則,對於與國立大學同受國家監督之私立大學,依舊禁止校方施行強制之宗教教育與舉辦宗教活動,因此造成了無法立案之神、佛學院及基督書院,因此而產生此等學校之定位及學籍不予承認等問題,然而,社會邁向開放且多元,對於宗教學校的限制也應一併放寬,否則對於無法就讀一般世俗性大學而須屈就,或者基於本身的神學使命,必須選擇未立案之宗教學院就讀之學生權益無法形成完善,對於鼓勵私人興學以建立多元文化國目標之達成,亦毫無助益。 近來宗教大學開始堅持特定宗教之維護與傳承,例如納入了天主教大學憲章,規範該校師生不得有違背憲章及宗教教義之情事;教師之教學與研究內容如抵觸該宗教教義,校方則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處理;又如宗教學校在校內舉辦的宗教活動,並另立名目要求學生參加等等,如此將產生校方與其師生間權利之緊張關係。因此國家應考量如何因應日趨多元的社會,盡早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合教育需求。 此外宗教自由與學術自由兩基本權主張之結果,將產生基本權之競合與衝突問題,在權利衝突部分,除了依照現行法規主張契約自由或第三人效力理論之適用外,教育基本法應因時制宜的修正,規範宗教學校與學位授與合法性之法規範亦應及早建立。此外,應減少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宗教大學之認定及學位承認事務上,給予宗教大學更多發展空間,以落實私人興學之美意。擁有寬廣學術自由的大學,會培育出成熟的公民社會,同樣地,尊重多元思想的校園社會,也會為進步的現代大學提供堅實基礎,抵擋外來力量的不當干涉。私立大學惟有認清憲法上宗教自由保障之實質內涵及學術自由保障下大學自治之真義,始能避免神聖與世俗之價值衝突,真正實踐學術自由。 西方世界存在宗教衝突由來已久,我國亦漸出現宗教自由相關案例,政府應洞燭機先,多參考美、日、德之宗教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衝突之處理模式,無論是訂立因應法規,或者由司法機關以判例為之,建構屬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體系,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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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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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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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