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產生了國際性的競爭問題,以傳統的分割的個別國家(管轄權)競爭法管制處理這些具有國際性的競爭問題,則不免發生諸多管制衝突與失能的現象。近年來,國際間成立了諸多不同層級的因應模式致力於這些問題的解決,然而,這些努力仍然無法避免衝突的發生:1999年Boeing與McDonnell Douglas以及2001年GE與Honeywell之結合案,皆發生不同國家(管轄權)間對同一結合案件審查結果有所歧異之問題,其中,2001年之GE與Honeywell之結合案,甚至導致了美國與歐體間之國際衝突。 本案也引起了本文的研究動機,這個衝突案件的發生,究竟是否與美國與歐體在結合實體規範之制度面差異有所關連?為了釐清這個問題,本文對於美國與歐體之實體結合規範進行比較,探究其主要差異部分以及形成這些差異的根源,並藉由對於GE/Honeywell一案之分析,驗證補充前述抽象制度比較之結果。最後,本文基於這些差異的形成原因,重新檢討國際間各種因應國際性競爭問題之發展,並試圖對於如何緩和國際結合管制差異以及因此可能產生之衝突問題,提出本文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