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為都市內公共運具之一,被歸類為副大眾運輸,可輔助大眾運輸不足與移轉私人運具旅次使用,隨都市發展,角色更形重要。截至2002年年底,整體台北都會區計程車總數達66,321部。公路法中,規定依照人口與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計程車牌照,台北營業區之標準為每120名人口新增乙付牌照。調查結果顯示,實際之空車率遠高於合理空車率,2002年台北地區之距離空車率達59.8%,原因實與計程車數目過量有關。本研究期望利用數學分析方法,並輔以現況調查資料,推算所需計程車車輛數,並據此探討逐步降低計程車車輛數之辦法,以提供都會區計程車數量管制決策之參考。 本研究希望能在同時考慮計程車旅次需求與駕駛員合理維生之下,求算都會區所需計程車車輛數之上下限。首先求算都會區每日計程車人旅次總數;再分別以駕駛員合理收入或駕駛員合理工作時間為原則,計算單位計程車之最低與最高臨界服務量;最後將兩者相除即得所求。 結果顯示,2000年台北都會區每日計程車總旅次數為115,996人次,每部車輛每天至少需服務41.56人旅次 ,即28車旅次,才達收支平衡,故最高約需33,600部計程車營業載客。而每部計程車一天最多可服務約45人旅次,即30車旅次,最低所需計程車數為31,000部。介於31,000部與33,600部間均屬合理。 依據車輛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且計程車管理規則中,亦有牌照不得轉讓或轉賣之規定,因此認為政府實質上具有計程車牌照之所有權,計程車牌照應為政府「無償授與」之營業許可證,可當作為資格符合的憑證。因此政府應有資格於牌照被不當使用或放棄使用時將之註銷收回。另外尚建議不應有價回收牌照、車輛使用年限為6年、個人車行牌照只收不發、引入營運許可年限等計程車數量管制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