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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罪刑法定主義之社會機能 —一個法律權力的反抗性論述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Nulla Poena sine Lege”: A Resistant Discourse to the Legal Power

指導教授 : 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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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主義有其解釋學上法益保護目的與人權保障目的,惟無論在立法、司法等各個層面的國家權力行使,都可以看見兩大目的相衝突時,通常皆以前者為重,而忽略對於人權的保障。在這樣的現實之下,本文企圖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檢視罪刑法定主義所具有的深層意涵,並探求國家法律權力的本質。 本文以立法上對於性犯罪強制治療之不定期刑的規定為起點,再轉向對於罪刑法定主義意義的理解,並透過對於刑罰權力及其周邊制度的觀察,來嘗試分析罪刑法定主義發展的脈絡與變遷。接著,藉著Giorgio Agamben之例外狀態理論,來分析前述觀察所得,並檢視國家法律(刑罰)權力的本質及其目的,揭露罪刑法定主義所隱藏的社會機能。 本文認為,法律做為一種國家權力的正當化工具,仍有其難以抹消的暴力色彩,並且以護衛法秩序的存在為其主要機能;而罪刑法定主義的界限,則必須透過判決(決斷)的出現,始能顯現;再者,罪刑法定主義在人權保障的旗幟之下,所發揮的社會機能,則是不斷地創造例外狀態,並透過排除與內包的機制,來維持正常法秩序的存立。在國家刑罰權力運轉的過程中,做為實存的個人則無疑將不斷地被客體化,而成為法秩序的俘虜。 在肯認既存結構與差異排除機制無法完全消除的前提之下,本文將探尋一個反抗的進路,以權力者的倫理反省做為侵犯結構的原點,使其得以伴隨著結構而生,希冀藉此得以鬆動結構,並能截斷法律的循環論證,在實踐中嘗試拓展人類純粹行動的場域。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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