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海、半閉海係人類最密切利用之海洋區域,該等海域具備被陸地環繞之地理特徵,海域內生物資源大多自成獨特生態體系,使得閉海及半閉海中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所面臨之問題有其特殊性。 1982年《海洋法公約》雖對閉海或半閉海制定專章,卻僅要求沿海國應盡力合作協調海域內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此外仍應適用《海洋法公約》所有通則,並未意識到《海洋法公約》海域制度將使得若干閉海、半閉海中央出現公海區,並使洄游於公海區內外的跨界魚種欠缺通盤性養護管理規劃。爾後諸多國際實踐即顯示,捕魚國在該等中央公海區之過漁行為,已使沿海國在閉海、半閉海內所採養護管理措施成效付諸東流,高經濟價值魚種遭逢生態浩劫。 閉海、半閉海漁業資源惡化之問題本質,乃屬公海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問題之一環,並促成1993年聯合國跨界魚類種群會議之召開。閉海、半閉海沿海國一方面積極在魚群會議中發揮影響力,另一方面亦嘗試藉由雙邊或多邊協商,尋求合於國際海洋法規範之解決模式。 1995年通過之《魚群協定》特別要求被單一國家管轄範圍所包圍公海區內外所採取的養護管理措施應達一致,至於複數沿海國之閉海、半閉海,相關國際實踐則陸續發展出兩種國際漁業制度安排態樣:其一係由沿海國與捕魚國共同成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其二係由個別沿海國與個別捕魚國簽訂雙邊漁業協議,沿海國以自身專屬經濟區內捕魚配額,換取捕魚國自願同意在公海區內採取休漁政策,而使沿海國所採養護管理措施得有效實行於整個閉海、半閉海;上開二種模式並可作為南海中央公海區內國際漁業制度安排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