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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生技年代下人體組織的權益保護與補償

指導教授 : 張文貞

摘要


二十一世紀是生物科技的年代。 生物科技不同於一般科技,其發展與運用不但會影響人類的生活與安全、涉及自然資源私有化的問題,甚至更可能改變自然界的種種規則。生物科技這種相異於其他科技的特質,對人的價值、規範和倫理都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因此其發展與運用無疑是屬於社會公眾的事務,需要大眾共同來思考。 生物科技年代下的人體組織,取得與運用都變得容易,我們可以發現,人體組織的運用已深入人類生活上的各個領域。而人體組織的運用範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當人體組織的價值高到一定程度,無可避免地,就會面臨到利益應如何分享與歸屬的爭議。換言之,當該利益的產生,是結合特定人提供的人體組織作為研究材料和研究人員投入時間金錢來研發而生時,人體組織提供者可否主張其對該利益的產生也有所貢獻,而就該利益來分一杯羹呢? 本文基於公正的角度,認為當衍生自人體組織的生物科技研究成果被運用於商業目的時,應落實利益分享原則,換言之,對該生物科技商業利益的產生有所貢獻之人,在一定程度上均得分享該生物科技研究所帶來的商業利益,當然,提供其人體組織作為研究材料之用的人體組織提供者也不例外。只是,人體組織提供者所據以主張分享利益的法律基礎是什麼呢? 在面對利益應如何歸屬與分享的爭議時,我們一般習慣在傳統權利體系下思考,即使在面對前述生物科技所造成之商業利益應如何歸屬與分享的爭議時也不例外。然而,本文就各種可能涉及的財產權及人格權權利基礎逐一檢視分析後,認為既有的權利體系在面對新興生物科技所生的爭議時,只著重於倫理和禁止的界線,而沒有考量到生物科技的社會效益及其背後龐大的商業效益,因此會遇到無法突破的瓶頸而無法充分地解決問題。因此,本文試著提出「折衷補償模式」來代替傳統權利體系,希望透過管制的途徑來突破傳統權利體系的瓶頸,充分地解決問題。 折衷補償模式尚未在世界各國施行過,是一全新的概念。為了使折衷補償模式成為一套既有正當性又有執行力的規範基礎,首先,本文試著為其找出理論依據並規劃簡單的制度設計,使其概念更為具體;再者,本文提出折衷補償模式相對於傳統權利體系的制度優勢,以增加說服力;最後,本文配合台灣本土的特殊性提出建議,並建立初步的管制架構。希望折衷補償模式在我國能代替傳統權利體系,作為人體組織提供者主張利益分享的基礎,期能整合經濟利益與科技發展的風險,並兼顧倫理上的要求。

參考文獻


______,2000,〈生物科技產業與社會風險--遲滯型高科技風險社會〉,《台灣社
陳淳文,2003,〈公民、消費者、國家與市場〉,《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15卷2期,頁263-307。
______,2002,〈從拼拼湊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看台灣社會對病患自主權之態
楊琇茹,2004,《從病患自主權看病患家屬參與醫療決定之權限》,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劉宏恩,2004,〈人群基因資料庫法制問題之研究--國際上發展與臺灣現況之評

被引用紀錄


洪敏瑜(2009)。醫學研究中告知後同意之法律意涵〔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3/NTHU.2009.00481
李俊良(2015)。論人體檢體生物醫學研究之管制體系─以委員會控核機制及研究倫理法律義務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0665
蕭弘毅(2007)。生物醫學人體試驗之管制 —以人體試驗委員會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2619
陸詩雅(2009)。從羅斯之正義論探討人群生物資料庫之惠益共享〔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0308200901022900
何怡萱(2015)。致病基因檢驗服務之基因資訊保護規範〔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16-05082015140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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