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6.251.22
  • 學位論文

論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A Study on the Proprietor's Duty to Cooperate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摘要


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除負有給付報酬之主給付義務外,尚須為其他必要行為以協助承攬人完成約定之工作,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第507條之規定。若定作人不為協力,承攬人得依民法第507條行使法定解除權,並得請求定作人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惟其要件與損害賠償之範圍均未臻明確;且承攬人得否不行使該條之請求權,而依民法第227、231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定作人請求賠償協力義務違反所生之損害,或逕認其已陷於給付不能而逕依民法第267條請求對待給付,亦待釐清。 對於上述問題,本文將以定作人協力義務為核心,探討協力義務之內容與性質,進而基於對義務性質之認定,逐一說明民法第507條與其他承攬人可能用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條文解釋適用之方式,並就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檢討。此外,本文亦透過比較法上協力義務規範與實務案例之介紹,用以作為我國解釋論與立法論上之借鏡。 本文認為,民法第507條係以「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作為要件,若定作人不為該行為,將直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如此不僅使定作人無法享受工作完成之利益,亦使承攬人無法依約履行取得報酬,甚至經常使工期延宕而使承攬人蒙受額外支出費用之損害,因此協力義務並非僅屬對己義務,而係具有真正義務之性質,故應適用債總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方足以充分保障承攬人之權益。

參考文獻


王文宇,契約定性、漏洞填補與任意規定:以一則工程契約終止的判決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8卷第2期,2009年6月,頁131至頁186。
向明恩,違反附隨義務、契約目的不達與解除契約之連結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09期,2012年10月,頁269至頁277。
汪信君,保險法告知義務之義務性質與不真正義務,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6卷第1期,2007年3月,頁1至頁54。
姚志明,營建工程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六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期,2010年12月,頁39至頁49。
游進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9期,2011年9月,頁207至頁277。

被引用紀錄


車彥瑩(2016)。工程契約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性質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303201714245033

延伸閱讀


國際替代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