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觀察與綜合其他相關研究指出,拜賜於實定法律的低度執行,台灣一般使用者向來在網路上充分享有使用他人作品的「事實上自由」。又,這類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特色在於,往往是順手捻來—在網路上每遇有喜愛的圖文便是「剪下」「貼上」、「轉寄」「轉貼」;或偏好大規模的版權影音檔案分享。此類未經加工、型態單調的作法,實際上是遊走於著作權法內「合理使用」與侵權犯罪行為的邊緣,在著作權法上的根基不算穩固。過去視為理所當然的利用自由,在面對權利人更正當的主張時也顯得不堪。 藉由裁判內容彙整而來,對法律執行面的現象敘述,同一時間突顯了台灣使用者的順境與逆境。使用者倘若利用的是他人的圖文著作,縱使型態單調,但法院多半肯認其價值,大方地視之為合理使用。然而,相同的法院也不免有其陰暗的一面,在影音盜版問題的處理上,檢警調三方以及法院都一同參與侵害人權的共業,絲毫未慮及音樂分享行為的特性乃至其可能的正面價值,輕率地入人於罪。 得賜於著作權法內的使用者權論述,以及著作權法外的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障理論。將言論自由帶入著作權個案判斷的實體審議考量;讓隱私權成為程序上拒卻粗暴執行的屏障,作者提出目前有助於延續保障使用者自由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