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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中註記登記之研究

Study on the registration of notes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楊松齡

摘要


不動產登記之目的在於把真實的狀況顯示出來,藉此保護交易安全。然而,隨著社會之變化,物權與債權已有某種程度的滲透與融合,當人民因諸多原因(如繼承、買賣、裁判或占有等),向土地登記機關聲請登記時,辦理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中因行政機關囑託、權利人申請以及登記機關依職權辦理之註記,其作用係對外發生公示效果或對內提醒審查人員查證,然註記事項對於物權變動產生何種關連性,是否影響登記案件之准駁。 登記機關之審查人員並無司法調查權且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倘對於該內容有所疑慮,僅能經由電話或公文向其他機關求證方式加以確認,遇上陳年舊案或複雜案件,找個理由先開補正,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查證工作,以行政程序之規定推諉給申請人負擔,申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真正的事實成為法律程序下不得不犧牲之貢品。 土地登記簿之『註記』,並非土地法第37條第1項所規定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權利之登記,而依內政部發布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記載,所謂註記,指在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資料之登記。足見合法之註記,僅係客觀事實之記載,其目的在促使嗣後登記人員注意,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實,避免遭受不利益,故註記不得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事項。 至若地政機關假藉註記之名,實則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為限制人民之權利之記載,並發生公示之效力,其行為已影響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對該房地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不應拘泥於其所使用之文字,從而,不動產登記簿「註記」之效力,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訴願法第3條加以判斷,而非一概而論。對此,不動產登記簿上註記應可依其性質分別定義其所產生之法律效果,欲搭乘登記簿公示性順風車而達成管制效果之註記,不論是否損害善意第三人之權益,該註記應解為行政處分;又性質上僅屬協助管制之規定而註記於登記簿上之資訊,除已造成善意第三人之損害者外,應解為單純之事實,不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再者,如僅是提供審查人員之參考,不論是否造成第三人之損害,皆不影響登記程序之進行,亦不能作為登記案件准駁之依據,註記之文字僅供參考。多數判決見解亦將註記登記解讀為「機關內部之執行人員所為提醒接任者注意之字句,應無任何法律上效果」,從而認為審查人員如發現登記簿上有註記登記,不僅本身不受拘束,權利人亦得為聲請權利變動之登記。 我國現制登記權責在行政機關,權利爭執之裁奪則交由法院,對於辦理登記案件准駁之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而言,除損害賠償之壓力過大外,目前應註記事項很多,如外國人取得土地、徵收事宜、訴訟事實註記等,應就註記產生之法律關係,以法律明文規定,目前散見於各規章制度之情形,實有改善之必要。爰此,本文提出我國不動產註記登記規範應有之修正方向,藉以減少爭議問題之產生,並期使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制更臻完備。

並列摘要


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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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專書
1、王澤鑑,民法物權(一),90年10月修訂版,三民書局。
2、王澤鑑,民法物權(二)用益物權、占有,自版,94年。
3、王進祥,土地登記概要,2003年4月七版,現象文化。
4、史尚寬,土地法原論,64年2月臺五版,正中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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