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證券流通市場之交易制度設計下,投資人因看好或看壞個股未來走勢,為立刻買進或賣出個股以增加獲利或減少虧損,而連續、大量進行相對高價買進、相對低價賣出行為,係因應交易制度所生之必然行為,不當然具有操縱股價之意圖,但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就連續交易科處最輕法定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如何區辨合理投資買賣股票與法律禁止之連續交易即有其實際效益。本論文藉由民國104年至108年間司法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就法院受理證券交易法連續交易案件中關於主觀意圖要件之採認因素、量化內容、關連性進行歸納、整理,嘗試提出可供吾人參考之區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