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特別犧牲者不該再次受傷害、對合法財產權保護應與時俱進。 抵價地式區段徵收仍屬徵收,基於人民依法取得之財產權應受保障,此一保障來自憲法、法律及行政應遵循法制規定。 抵價地之申請、核定、發給及分配,為區段徵收之徵收地價補償重要規定,事關被徵收人權利重要事項,應予重視。然依法申請領取抵價地者為徵收地價補償者,真能如願獲配抵價地?現行法令對申請領取抵價地者與領取地價補償者能真正公平對待? 本文依據司法院解釋意旨及行政法應遵循法制原則,逐一檢視申請抵價地之資訊揭露時機及內容,足否提供被徵收人選擇領取抵價地充足資訊;抵價地之最小分配面積限制有否違反法制;申請抵價地最終解除條件成就,未獲配抵價地而發回原徵收補償地價,得否以對徵收補償之延後,而據以另為利息之請求。 最終綜整本文提出結論與建議,給予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發給及相關實施法令於再次修正時參酌,期許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保護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