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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The Types of Cases and the Applications of Legal Theories:Non-Contentious Cases Transforms into Controversies

指導教授 : 姜世明

摘要


向來認為具對立之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爭執,並具有訟爭性者,為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則與其相對。並認訴訟事件應適用訴訟法理,非訟事件則適用非訟法理,此即所謂二元論。訴訟法理包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以判決為之,及判決具既判力等;非訟法理則為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以裁定為之,及裁定不具既判力等。然而,從程序保障的觀點來思考,非訟事件如能給予當事人更優厚之程序保障(如兼適用訴訟法理),何以非訟程序不能賦予其實質確定力?為因應事件類型之多元化,於部分民事事件,如予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事件訴訟化,使其得為更適當妥適之裁判,自非不得為之。尤以家事事件法立法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更非這麼截然二分,則前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嚴格二分之區分自有修正之必要。 民事事件中,有些事件類型其就權利存否並無爭執,僅係就其分配、劃定請求法院予以裁判。故其本質上具「非訟性」,但因涉及利害重大,或為求慎重,而予以訴訟化處理,此即「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此類事件包括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家事事件法中之遺產分割事件等,本文即分就上開三種事件類型逐一進行分析探討。 本文經由逐一分析可發現,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遺產分割事件,上開事件原則上仍適用訴訟法理,即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仍有適用,但因其本質上均具「非訟性」,故兼有非訟法理之適用,其中包括原告起訴僅須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分割或確認經界即可,原告縱未提出分割方案或劃定界址,或法院最終未採行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法院均不得將原告之訴駁回,即原告均得獲致勝訴判決。且法院之裁判並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法院甚可選擇一兩造均未主張之方案以為裁判,又法院審理過程中,認有必要時,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外,因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另有特別規定,遺產分割事件,法院認於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未予主張之事實,且該條第2項但書規定,亦對自認、擬制自認等有例外排除適用。又最終法院之裁判結果,倘未選擇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時,例外改採「實質不服說」,即認原告得提起上訴,上訴後並得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之適用。再就訴訟費用之分擔部分,亦非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而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法院得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此等種種均顯現上開事件具有「非訟性」之本質,雖予訴訟化後,仍兼有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適用。 再者,因「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有別於一般訴訟事件均適用訴訟法理,其尚有非訟法理之適用,故「聽審權」之保障與維護,亦為一重要課題。法院應如何善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得集中爭點而為充分之事實或法律上之主張或陳述,而令當事人得盡其自己義務及完全義務,又法院在必要時亦得適度公開心證或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在審理過程能夠充分預測到裁判的內容,而不致產生來自法院的突襲,以此得使當事人能就分割方案或經界劃定的裁判內容,有更充分的攻擊防禦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得以強化其程序主體地位,並有助於法院作成之一正確、妥適之裁判,而得以此貫徹人性尊嚴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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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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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一、 書籍(以姓氏筆畫排列)
(一) 王澤鑑,民法物權,自版,2018年2月,增訂二版。
(二) 呂太郎,《民事訴訟法》,台北市,元照,2016年3月。
(三)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市,三民,修訂11版,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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