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對被告或是辯護人而言,獲悉卷證資訊一事均為被告行使其防禦權、辯護人行使其辯護權不可或缺之一環。近年來我國大法官逐漸開始重視此一議題,並透過釋字737號解釋、762號解釋,將傳統之「閱卷權」概念,延伸成為「卷證資訊獲知權」,並承認辯護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獲悉卷證權利、審判中被告得不假手他人,自行獲悉完整之卷證資訊等等之概念。然而「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概念為何?相關之立法以及配套措施該如何實施?實務操作上會遇見什麼問題及如何改進,即為本論文討論之主要範圍。 第二章將從卷證資訊獲知之基本概念作切入,討論其定義、法理基礎與功能;另外釋「卷證資訊獲知權」,其概念內涵是否與我國傳統刑事訴訟法所稱之「閱卷權」相同?重新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所談論的「閱卷權」內涵,並於本章中討論比較法上,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德國法上有關獲悉卷證之操作。 第三章主要以偵查中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為探討標的,以辯護人之功能、地位與偵查中辯護制度之內涵為始,近一步討論偵查中辯護人獲知卷證資訊之限制以及我國釋字737號解釋之評析,並輔以比較法上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資訊獲知之討論,對我國增訂之新法提出適用上之疑義與立法修正之建議。 第四章,將先以比較法上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為基礎背景,並介紹我國現行刑事審判程序被告之獲悉資訊顯不足以保障其訴訟上之防禦權以及學說上對於限制被告行使閱卷權之質疑,並帶出釋字762號解釋對於現狀之突破等議題。並反思現行通說所認定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法理基礎是否妥適,以及指出釋字762號解釋之未盡之處與將來之立法方向。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除針對全文內容予以歸納整理並強調前述的各章節重點外,針對本文所提出之種種問題,擬提出本文之意見作結,並希冀能提供方向供我國對於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利制度改革之研究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