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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開放銀行法制建構之國際比較分析─對我國開放銀行法制之建構芻議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egulatory Scheme of Open Banking – Lessons for Taiwan

指導教授 : 臧正運

摘要


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落實消費者賦權,以期能獲得創新產品及服務,開放銀行政策因應而生。2018年10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請銀行公會評估,臺灣宜採強制施行或自律自願施行開放銀行,於此揭起臺灣開放銀行扉頁。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9年11月開放銀行及API研究報告指出,開放銀行於各國發展型態不同,依強制程度由高至低可分為三種型態,法律強制、自律自願及市場驅動。各型態均有其優缺點,亦面臨不同挑戰。 本文聚焦於臺灣法制,而開放銀行可討論之內容仍相當多元。諸如銀行受有保密消費者資料義務,如何施行開放銀行?於自律自願型態下,如何促進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認證由銀行或需設立獨立機構進行認證?遇有消費者爭議時,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是否可反向查詢授權對象及資料範圍?等等議題與開放銀行之施行環環相扣。 本文擇取英國、澳洲及香港的法制架構及施行情況,試從中比較及分析,對臺灣開放銀行法制架構提出五項芻議。(一)檢視銀行法第48條第2款及個資法第10條,建議暫不修法,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增列相關規定促使銀行分享資料,並由金管會設立獎勵及競賽或評鑑制度促進開放銀行施行。(二)設立獨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認證機構,尚未建立前建議暫由財金公司兼任。(三)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擔任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四)增加開放資料的領域。(五)設立消費者查詢授權平台。開放銀行發展牽涉層面多廣,本文研究僅對相關法制進行建構芻議,其他諸如監理制度轉型、是否設立開放銀行專法、是否設立消費者資料法等議題,實仍值得深入研究。 開放銀行之初衷,係為使消費者透過自身資料,經金融科技獲得更有利於自身的產品及服務,然而,開放銀行的過程,仍需仔細思考是否可能因開放銀行,反使原已不易獲得銀行服務的對象更趨弱勢,恐與開放銀行初衷相違背。而在科技發展與個資保護間之拿捏,如何找出平衡點,是為本研究領域永遠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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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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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Banking Open API Consumer Data Right

參考文獻


中文資料(按筆劃排序)
一、中文期刊
1.王嘉緯,國銀布局亞洲區域市場之挑戰與展望,兩岸金融季刊,第4卷第2期,頁134,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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