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理論得分為管理面和籌資面代理問題,而在籌資面代理問題下,管 理人所為之決策將藉由犧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追求股東利益之最大化,其具體 之手段即得以盈餘分派、股票買回、減資等「分派行為」為之。本文分析我國現 行法有關「分派行為」之規範模式,發現其多存在「規範彈性不足」、「規範不一 致」、「規範有效性不足」之問題,進而產生降低公司經營效率、增加法規套利風 險及債權人保護不足之情形。 基此,本文比較分析我國與英美法系各國對於「分派行為」之規範模式後認 為,我國法應增訂「債權人請求裁判撤銷決議之權利」使其搭配「償付能力測試」 作為債權人保護機制(模式一),同時修正我國之「債權人公告及異議程序」(模 式二),規定公司得自「模式一」或「模式二」擇一踐行,並一體適用於所有之 分派行為,且統一規範分派行為之權限機關,原則上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再者, 從增加公司資金運用彈性、提升公司經營效率之角度出發,應刪除我國現行公司 法對於盈餘分派與盈餘公積分派之限制,並刪除以買回目的作為股份買回之限制 基準,放寬我國公司股份買回之限制,使我國從「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規範 模式轉為「原則允許,例外限制或禁止」之規範模式;此外,應區分「實質減資」 與「形式減資」,並僅要求「實質減資」需踐行債權人保護機制,並將任何涉及 減少股本或資本公積,而將公司之資產流向股東之行為,納入實質減資之規範射 程範圍,以避免規範漏洞及法規套利風險;最後,從交易安全維護之觀點出發, 應使違法分派行為有效,並增設股東追償機制作為配套措施,而就違法分派行 為,應在增設豁免條款之前提下,課予董事統一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