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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股東提名董事制度之重行思考─以美國及義大利制度為借鏡

Reconsidering the Shareholder Nominations of Directors System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U.S. Shareholder Proxy Access and Italian Slate Voting

指導教授 : 方嘉麟

摘要


我國於2005年增訂公司法第192條之1,以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為立法目的,首次引進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後續歷經2018年的修正,以及主管機關大力推動上市及上櫃公司採用本制度,現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已成為我國大型公司進行董事選舉時,必須採用的提名規則。惟公司法第192條之1在實務運作中卻產生不少適用問題,故本文將比較觀察美國股東提名董事制度及義大利名單分配席次制(slate voting)的發展,嘗試重行思考我國股東提名董事制度的法政策方向,並提出具體的制度調整建議。 本文分析公司法第192條之1的實務運用後,認為我國並無引進董事候選人制度的明顯需求,且本條的增訂未具顯著效益,卻衍生不少制度適用問題。後續經由比較我國、美國及義大利的法制設計及環境背景,提出我國股東提名董事制度選擇與設計的根本問題在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限制股東提名及選舉董事權利,卻又在提名程序中賦予董事會過大的權力,不僅與增進股東權益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且容易造成制度濫用的情形一再發生;此外,縱使公司法第192條之1的提名程序能順利運作,也難以達成保障股東權益、提升公司治理的立法目的。 因此,本文認為我國公司在股權集中度高、存有控制股東及以散戶投資人為主要股東類型的特點下,股東提名董事制度的定位及功能,應著重在「提供一個讓少數股東能公平競爭的機制」及「制衡控制股東於董事選舉的權力」兩大目標。最後,本文經具體分析後提出結論:我國應借鏡義大利,採用名單席次分配制作為董事提名及選舉規範,而非繼續適用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或是朝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方向發展,文中並提供董事提名規範調整的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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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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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依姓氏筆畫排序)
(一) 專書論著
1. 二十一世紀財經法潮流─林國全教授榮退祝賀論文集,新學林,2020年11月。
2. 方嘉麟主編,方嘉麟、黃銘傑、朱德芳、張心悌、洪令家、陳彥良、曾宛如、林國彬、洪秀芬、周振鋒、馬秀如、蘇怡慈、方元沂、杜怡靜等著,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元照,二版,2019年9月。
3. 林國全、劉連煜,股東會書面投票制度與證券集中保管,元照,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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