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於我國運作上有許多困境,包括程序結構與實體結構可能的 問題點,諸如強制調解制度與強制律師代理在本制度上適用的障礙、民事訴訟程序上關於訴訟參加、通知與和解在股東代表訴訟當中的特殊性;實體問題更包括現行制度下代表性不足的疑慮、供擔保條件過於寬鬆、雙軌制度下董事與監察人關於前置程序的請求與拒絕、訴追對象有限等等的問題,本文研究將爬梳上述各說之內涵,最後回歸我國法及實務之探討,以期更加釐清商審法下股東代表訴訟應有的構造。 第三章將探討各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程序與實體架構。於美國法部分, 關於同時擁有股份原則與持續錯誤理論、原告如何適當代表訴訟、美國公司單軌制下的先行請求原則與經營判斷法則於代表訴訟中的運用、關於請求無益原則對於先行程序豁免的可能、特別訴訟委員會的制度功能等加以說明。於日本法部分,則對於其獨有的駁回制度與不起訴理由書作闡釋,並且釐清我國未規定的董事責任範圍、供擔保的前提對於惡意的認定、專有文書的界定,並就訴訟費用及標的計算為介紹。於中國大陸法部分,則說明訴追對象的範圍、前置程序履行的衝突、對於急迫例外的解釋、訴訟擔保及費用負擔的問題。 第四章則是對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未為規定或漏未規定的部分予以分析與補 充,並針對原告股東、未起訴股東、公司的地位與訴訟參加、通知、和解相關的議題,並且闡述既判力範圍及於何人,最後予以建議並作結。 第五章將以前一章比較法作借鏡而與台灣原先的制度比較,並釐清各方優 缺點後對於現行的商審法為相應的立法建議,並輔以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與實證研究予以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