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停權制度可以探討的問題或切入的面向繁多,可從行政法面向,例如停權處分之作成、停權處分之救濟、停權處分之時效及停權處分之程序等等,抑或是較上位憲法面向之討論例如停權制度之合憲性等議題,惟本文著眼於我國現有停權制度之妥適性研究,故欲透過制度目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程序規定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建置及法律實務上的歸納,予以檢討,並借鏡外國法制之設計,統整我國停權制度目前遭遇之質疑,並進一步探究、歸納問題何在?並透過外國法制參考並反思如何對於現行制度提供檢討改進之可行方向。 是以,本文係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4款之事由為中心,逐一檢討各款事由構成要件適用上或對應到法律效果上之問題,就我國法部分,本文主要係以我國法院實務見解、申訴審議實務見解、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作成之函釋及學者見解為經,並以美國法制及相關討論為緯(衡酌其發展歷史悠久、採購規模世界最大),最後以我國立法者於107年5月甫通過一讀程序之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相關修正草案,與我國法、美國法之制度併同檢討,期能透過比較法觀點檢討立法者最新提出之修法嘗試,是否意識到現有制度上之問題?又各該問題有無在草案被逐一考慮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