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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責任規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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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 : 詹鎮榮

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84號判決,首次明確肯認「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概念,並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作為依據。此一見解非常具有前瞻性,然而將私法領域中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概念及規定準用於行政契約,建構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作法,勢必將衝擊現有行政契約法秩序,而產生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釐清。從而本文擬圍繞「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之見解,探討此一見解是否能填補行政契約締約階段的需求,以及如何解釋始能符合公法領域的特色,達成公、私法領域的調和。進而釐清行政契約「應否」以及「如何」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規範。 本文共有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以及架構安排。第二章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原則」,希望釐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大原則,以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第三章為「行政契約準用締約上過失責任的肯認」,討論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概念建構。因為締約上過失責任並非公法領域本身發展出來的概念,故本文從準用的角度切入討論。第四章為「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實質討論」,從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角度討論民法第245條之1如何準用於行政契約的領域。第五章為「實務見解評析」,歸納整理我國實務上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相關見解,並選定二則正面肯認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實務見解進行更為深入的評析,觀察我國行政法院對於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態度。第六章為「結論」,總結前揭各章節的結論,將本文的想法作一個統整,期望能為行政契約締約階段爭議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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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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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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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