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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私法自治與公法管制的交錯 -以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為中心

The Intertwinement of Self-Rule of Private Law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Law-Centering on Land Use Plans and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Laws

指導教授 : 吳瑾瑜
本文將於2024/08/09開放下載。若您希望在開放下載時收到通知,可將文章加入收藏

摘要


由於違反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之法律效果,法規未有明文,因此實務上即有所爭議。經整理相關之民事裁判,發現法院大多認該法規為取締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而法院的論述大多未做法規目的探討、法益權衡而僅以有無罰則予以形式判斷。本文則從強行規定之內涵,從地政、建管學科之角度切入分析各該裁判之妥適性,提供一個科際整合之視點。 土地利用計畫法規之目的在於保護農地、珍貴資源、調和相鄰關係,具有保護高度公共利益之意涵。建管法規之目的,則側重在危險預防與永續發展,除公共利益外,亦保護人民之財產、生命、健康等法益。違法使用僅考量到契約、利用自由之法益,兩相權衡之下,契約自由應予退讓。且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具有政策性,解為效力規定,亦可有效抑制違法行為存在,並較具彈性,且符合立法目的。採效力規定未必僅採絕對無效之法律效果,尚可就個案中之差異,賦予不同法律效果為宜,此亦有助於維持公私法秩序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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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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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書籍
1.Larenz, Karl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五南出版,1996年12月。
2.王澤鑑,人格權法,作者自版,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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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