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尚未修法前,實物抵繳僅限於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變現難度低,不會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及增加管理成本,實物抵稅快速脫手,對國庫資金的調度助益極大。然而,修法後新制准以課徵標的物實物抵繳,以致接管的抵繳實物包羅萬象,包含不動產、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其他有價證券、高爾夫球證、債權等等,反使國有財產局承擔龐大的壓力。 為確認修法後實物抵繳制度對國庫稅收所產生之影響,本研究收集全國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繳實物處理情形之統計數據,分析國有財產局處理抵稅物之成果,顯示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稅,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確實造成國有財產局抵稅實物變現壓力。 因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法令應如何修正,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然而此種便民措施,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美、英、日、韓等國對於遺贈稅也均有類似實物繳納的規定,貿然取消實物抵繳恐非所宜。因此,應從適用實物抵減的門檻金額、抵減標的物範圍或比例,以及如何有效處理實物變現等方面進行改善,較具有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