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86年制定公布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短短數年間成立了八家著作權仲介團體,在實務運作上猶如戰國時代群雄併立,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爭議不斷,利用人對仲介團體既愛又恨,愛其所提供之授權便利性,恨其挾市場地位,迫令利用人同意其交易條件。本文係以音樂暨錄音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之爭議為中心,探討相關爭議問題及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缺失,並借鏡歐、美、日本等國之法制及重要著作權管理團體運作情形,斟酌我國國情,對著作權仲介團體法制提供若干建議,以解決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實務運作之爭議問題,締造權利人與利用人雙贏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制度。 本文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論文架構。第二章係對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意涵、國外仲介團體作介紹。第三章則對我國仲介團體法制內容作一鳥瞰,簡介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概述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實務運作之問題,以引導其後各章節將進一步探討之相關爭議。 第四章討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競爭秩序,主要係以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之爭議態樣為中心,探討、評析仲介團體之市場地位及其所涉及之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之情形。 第五章討論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費率訂定與審議,除簡介國內、外費率決定機制及費率,並進行比較之外,重點在於針對我國費率制定機制及費率本身提出改進之道。 第六章討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之爭議解決機制,說明我國之爭議解決機制及其問題,討論以仲裁(強制仲裁)、調解先行方式解決爭議之優缺點及可行性,介紹國外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之訴訟外爭議解決方式,與我國之機制加以比較;本文並對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二個建議方案,期能切實解決仲介團體與利用人之紛爭。 第七章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綜合以上各章節所探討之爭議問題,針對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提出符合我國國情、調和權利人與利用人權益之改進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