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旨在探討面臨數位時代來臨,著作的流通與利用出現各式各樣的新型態,著 作權法制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否足夠與未來發展方向。 著作權法之目的揭示於著作權法第一條,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 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可知著作權法制並不僅係為保障著作權人,尚有公益之考量,而為 達公益目的,著作之圓滑利用,係必要之基礎。 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科技之進步,著作權人個別管理有其極限,著作權集體管理制 度便應運而生。透過法律關係之簡化,降低交易成本,使著作權法之目的於時代變遷中,仍 可達成。然而至二十世紀中後,重製技術的普及、成本降低,重製成果品質的提昇,乃至個 人電腦、網際網路的興起,又再一次衝擊著作權法制,而 Google Books 此類大型數位資料 庫,欲將科技帶來的即時、跨越物理距離等特性,發揮至極致,其功能與影響甚至超越傳統 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然而卻不受同樣的法律規制,若肯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受法律規 制之必要,則數位時代新興起的著作流通與利用方式,亦不應排除在外;然而亦不能否認傳 統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管制,未必皆宜直接適用,因而對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管制,應回歸 該制度之本質,探討其應受法律規制之部分與原因,重新調整法律制度對其之規制。 本篇論文於第一章以 Google Books 和解案作為楔子,引伸出本文欲探討之問題點, 亦即面對數位時代新出現的著作流通與利用方式,現有之著作權法制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是否足以應對。第二章先簡介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成因與意義,再以日本作為比較之參考,詳 細探討足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典範的 JASRAC 之運作,欲以此探究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核心 與其須受管制之部分與原因。 第三章則更進一步將日本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與我國比較;我國之著作權集體管理 制度相形之下有許多不足,經由比較一方面提供我國未來改進之方向,另一方面亦期更加凸 顯有效率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要素。第四章則將前文得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核心與 新興之流通與利用方式─數位資料庫進行比較,並確認某些類型之數位資料庫如著作權集體 管理一樣,有受法律規制之必要。由此再衍生出對於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規制之檢討, 及未來可考慮之修正方向。最後考量數位資料庫收錄者皆為數位化之著作,而此對於著作權 法制另有衝擊,簡短述及未來可能面臨之問題。 第五章為結論,整理研究心得,提出研究建議,並指出研究之限制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