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5.105.108
  • 學位論文

商標法、競爭法及新式樣專利法中功能性要件之研究

Functionality in Trademark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Design Patent Law

指導教授 : 陳曉慧

摘要


摘 要 結合功能性與美感性之產品或商品設計,符合人性理性與感性之需求,就規範目的言,智慧財產權法分成保護功能性設計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及保護美感性設計之著作權與新式樣專利。以專利或著作權保護之功能性或美感性設計特色,是否可以商標法或競爭法保護。任何視覺形式之設計皆由形態、色彩、材質基本要素結合而成,設計空間有限,競爭法或商標法是否保護設計。美國商標法及不公平競爭法之功能性原則,其目的為避免發明專利內容以商標或商業包裝壟斷,發展出實用功能性之工程效率說;避免著作權或新式樣專利內容以商標或商業包裝壟斷,發展出美感功能性。為維持模仿競爭之權利,無專利或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商標法與不公平競爭法透過功能性原則確保競爭者有效競爭之權利,因為美國採自由經濟體制,認為有效競爭才能提昇消費者福利,發展出實用功能性之影響競爭說,以及美感功能性之競爭必須說,因替代性設計有限,必須考慮以商標保護是否嚴重影響競爭,透過功能性原則保留合理數量之設計空間給競爭者,讓競爭者於市場上競爭。產品設計中功能性特色適用實用功能性之判斷,以製造者、消費者、競爭者法益之保護,區分為工程效率說、產品使用說、影響競爭說及混合說。產品設計之美感性特色適用美感功能性之判斷,即增加美感或視覺效果,促成商品銷售,產品商業成功之重要組成,競爭必須之特色,為美感功能性之特色。發明專利及其相關文書可證明設計特色具有工程效率,期滿專利為公共財。新式樣專利可作為非實用功能性之證據,但必須與其他證據一起判斷。新式樣專利可作為證明美感功能性之證據,需考量消費者與競爭者需求。廣告或行銷資料可作為判斷功能性之證據。其他替代性設計可用於判斷實用功能性與美感功能性之競爭需求。美國新式樣專利法之功能性原則,係指設計為功能性考量所支配,或設計主要為功能性而非裝飾性,則不能以新式樣專利保護,有助於實現鼓勵裝飾性藝術之法目的,且可避免不符合發明專利保護要件之功能性特色以新式樣專利壟斷。 關鍵詞:商標法、競爭法、新式樣專利法、功能性、實用功能性、美感功能性

參考文獻


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版。
2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專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19. 洪志勳,「Trade Dress」保護機制的研究及台灣現況分析,科技法律透析,頁16-22,2006年3月。
21. 張佩娟,「造型設計之概念與法律保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27. 曾淑婷,「氣味商標問題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被引用紀錄


蔣昕佑(2016)。我國工業設計權利保護制度之再探求-檢視我國以專利制度保護工業設計之合理性〔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3177
巫俊毅(2013)。時尚設計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以美國時尚設計保護草案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3.10978
林鉅富(2010)。還原工程對積體電路與印刷電路板電路布局保護合法性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16-1901201111410271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