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暴露管理階層薪酬過高等問題後,「公司薪酬議題」遂成為後金融海嘯時代,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議題。舉例而言,美國特別針對公司薪酬議題進一步規範,於2010年7月通過「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下稱為「金融改革法」),;我國立法者亦於2010年11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強制上市櫃公司(含興櫃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下稱「薪委會」),並於2011年公布「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實際上,無論是美國或我國,二者似希冀透過薪酬管制規範藉此妥適處理薪酬議題,提昇公司治理。 然而,我國仿效英美國家設置薪委會之政策,雖立意良善,惟該管制手段,難謂無商榷之餘地。蓋我國與英美國家之公司治理環境、面臨的薪酬問題、及公司經營與監督體制等,似存有不相容之處。此外,此設置薪委會政策屬強制性質,係以齊頭式(one-size-fits-all)平等作為管制手段,恐加重對中小型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令遵循(legal compliance)成本。據此,本文將從經濟理論與美國金融改革法有關薪酬之公司治理規定切入,並以我國實務工作者之觀點為核心,析論我國所面臨本土化、在地化之薪酬管制的課題。藉此,檢驗我國薪酬法制架構的問題,填補現行法制不足之處,找出適合我國之薪酬問題解決之道,從而,改善我國整體薪酬法制、提升企業公司治理的品質,相信可對我國公司治理之未來發展有所貢獻,並供我國未來立法與政策擬訂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