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人的傳統父權家庭文化裡,傳宗接代乃每個家庭的大事,香火的延續仰賴一代又一代的男丁傳承父姓。於是「從父姓原則」成為父權家庭宰制結構的一環,1930年制訂的親屬法更將獨尊父姓的舊慣法制化。然而,為因應女性宗祧繼承的需求以及人口政策,民法第1059條先是為母無兄弟的家庭開了一道從母姓的窄門;1990年代之後則由於台灣婦運的推動,子女稱姓改以父母決定權共享的方式為之。至此,關於子女稱姓議題,法規範已變遷為性別平等的樣貌。遺憾的是,新法於2007年實施後,國內幾則量化和質性研究的結果顯示,在性別不平等結構的桎梏下,新生兒從母姓者寡且協商之路阻礙重重,子女姓氏約定制度仍擺脫不了父權社會規範的制約和限定。 對現行法規範檢討後發現,在既有的宰制結構社會裡,形式平等原則具有隱藏性別不平等的盲點;甚至「從父姓」披上了民主的外衣而強化正當性,使父姓傳承原則透過轉化被保存下來。另一方面,由於綿密的父權社會規範以常識之姿內化於人心,僵化的性別分工控制著男人、女人應有的行為份際,欲與挾帶著經濟優勢和父權社會規範支持的男人進行公平的從母姓協商,實屬天方夜譚。從而,為了使「從母姓」與「從父姓」一樣正統,讓子女姓氏約定制度產生實效,根本之道在於鬆動與父權社會規範共生相伴的不平等社會結構。 鑑於形式平等的立法容任父權社會規範的宰制;而父權社會規範也導致形式平等的法律成效不彰。故而,「約定從母姓」的法規範典範建立之道,應由「社會規範面向」與「法規範面向」雙管齊下。社會變遷的路徑雖然不易掌握,惟藉由「新規範陣營」的帶領,將產生鬆動既有父權社會規範的能量並重新建構女性/姓傳宗接代的傳統;而華人祭祀文化及訂婚、結婚儀節之檢討亦有助於父權社會規範的解構。另一方面,法規範所揭櫫的性別平等精神,不但能降低從母姓的成本,更能重塑從母姓的社會意義;而釋憲者藉由大法官解釋,以實質平等為著眼點,批判結構性不平等的宰制現狀,將有助於形式平等立法的反思,使實質性別平等早日在台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