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採用批判分析方法(Critical Analysis)與文獻探究法,分析台灣農業推廣制度因農業推廣業務長時間委託基層農會執行,而產生(1)規劃機關與執行機構未整合,(2)農會無法執行所有的農業推廣工作,(3)農業推廣目標與功能複雜多元化,(4)推廣經費與來源分配不均等問題。 並以就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之觀點,分析上述問題。發現以農會為農業推廣業務之執行機關存在「交易成本過高」與「財產權不明確」之問題。 最後,本文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提出以下建議做為未來立法參考: 一、明定農業推廣業務之範圍與分工。 二、明定農業試驗研究單位之研發成果之財產權與專利權。政府應扮演規範之制定與維繫之角色。並明確農業研究之財產權之財移轉價格,並懲罰非授權使用農業經營者。 三、積極推動農業推廣法之立法工作。經由立法使制度明確,以降低農業經營之交易成本;透過農業研究成果之轉移,達到農業永續經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