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說:「人生而自由,卻皆處於枷鎖之中」(Man is born free, but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 貪污腐化,是自古至今皆然存在的問題,在基於人性內在之權力慾望的驅使下,透過組織化之運作,使得貪污腐化之面向更形擴散,由傳統之個人腐化現象演變成系統腐化之情形,尤其以統治者所掌握之政府機器,更是權力腐化之來源所在,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之手段,使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受到侵害,形成政治腐化之現象。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當權力的絕對性增強,而腐化的現象,也就在權力集中化的過程中產生。因此,本文認為,要防止或解決政治腐化之現象,首先要處理的,便是「權力」(Power)的問題。 如何使權力間之運作達成一種衡平狀態?法儒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曾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然而,在民主國家以憲法為根本大法之制衡機制設計上,由於憲政體制變遷下,行政權日益擴大,政黨介入立法議事運作,司法權相對應之監督機制又顯不足之情況下,已演變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權力失衡情形。換言之,傳統之三權分立,已不足因應時代需要,更無法解決政治腐化之問題。 而「監察權」,相對應於政治腐化之防治,就其功能性而言,以其法定之職權如彈劾、糾舉、糾正、調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收受人民書狀等,事實上就帶有政治防腐的功能。另外,參酌其他民主國家在政治防腐之憲政制度設計上,如北歐之監察長制度、美國彈劾制、獨立檢察官制度、英日之國會、行政監察使制度等,均有類似於我國監察院之制度。因此本文認為監察權,可說是防腐之最佳功能機關,並且在防腐地位上,與行政、立法、司法之防腐作用有所分界,不容混淆。 然而在我國憲政之實際運作上,監察權並無發揮其被期待之防腐功能,究其原因,主要是監察制度,並非依孫中山先生之原始構想,而在功能、人員產生方式及組織設計上產生缺失,為人所詬病。因此,本文於文末,亦提出數項監察改革之建議,以其在我國固有良善之御史監察制度下,能夠真正發揮監察防腐之功能,解決當前我國所面臨之嚴重的貪污腐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