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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內相關研究對於鄉鎮市在地方制度法實施後所應具有的地位與角色,往往流為政策之爭,而未對鄉鎮市的自治功能作一完整檢視,在地方制度法中對自治立法權的研究,亦往往侷限於對直轄市或縣市層級的探討,卻忽略仍為地方制度法中地方自治團體之一的鄉鎮市政府層級的研究,故對鄉鎮市自治立法權之探討,乃為個人企圖突破現有研究之模式,而從另一角度來看鄉鎮市的自治地位及其自治立法權,期望能將以往偏重於研究鄉鎮市自治地位的探討從鄉鎮市長的官派或民選移轉到鄉鎮市自治權的本質。 本論文將以地方自治權作為研究的出發點,並對我國現行的地方自治權之法制設計與鄉鎮市自治立法權之法制與實務探討,並討論對鄉鎮市自治地位對其立法權發展之影響。故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釐清鄉鎮市自治立法權的定位及其法制設計,並對鄉鎮市自治立法權為法制上及實務面為探討,並期望對未來鄉鎮市改革之法制設計及實務運作上之研究提供助益,並謀求對鄉鎮市自治地位爭議之解決方案。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及目的,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乃在第二章將以地方自治權的基本概念作為出發點,逐項探討地方自治權的意義、本質、內涵與國外相關法制規定,藉以釐清地方自治權的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乃於第三章對我國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以相關法規的性質及定位為主軸,來作歷史性的發展檢視,並以地方制度法中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立法權之規定來探討自治立法權的本質、行使範圍、程序、效力及監督等,最後並將實施地方立法權所面臨的評估與發展,作為探討未來地方自治立法權發展的依據及改進之道。 第三部分,乃針對本文主要所欲探討的鄉鎮市自治立法權的行使問題,從鄉鎮市自治地位的沿革及法制設計,到地方制度法對鄉鎮市自治立法權(主要從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三方面)的行使範圍、行使過程及作一論述,並對其自治立法權之行使困境為探討。 第四部分,乃以鄉鎮市自治立法權為依據,探討在不同對鄉鎮市地位的政策發展下,鄉鎮市自治立法權所應具備的相關法制設計上的調整。換言之,即以鄉鎮市自治地位探討之方向為出發點,對鄉鎮市實行自治立法權之未來發展加以論述。無論是廢除鄉鎮市的自治地位或維持現有的鄉鎮市地位,都應該考量地方自治立法權的原先設計及地方自治的本質,並引進國內外相關制度設計及配套,作為鄉鎮市未來發展的參考,並逐步建構完善的地方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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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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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