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國上市(櫃)的審查準則明定初次上市(櫃)公司至少需設立兩位獨立董事與一位獨立監察人,而且至少要有一位獨立董事和獨立監察人具備專業知識能力、財務或者會計背景,有鑑於上市(櫃)審查準則,本研究探討隨之而後證交法14-2條發行股票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主管機關應就其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情況,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個人,且不得比董事席次少於五分之一。過去文獻甚少明確顯示獨立董監事之設立對公司營運成效的影響,與公司無利益關係之獨立董監事能用專業及獨立性,與公平性監督公司的運作,並減低公司與投資大眾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首先為區別以及呈現主成分分析的意義,本研究先以原變數跑迴歸藉以與主成分分析後萃取變數所跑之迴歸作比較。接著,本研究會應用Ohlson股權評價模型,來驗證公司治理特性變數的考慮是可行的。結果發現:1. Ohlson股權評價模型考慮了公司治理特性變數,使得股權評價模型的解釋能力更完整。2.未做主成分分析的變數解釋能力顯著低於主成分分析後所萃取出變數的解釋能力。3.擁有專業背景的獨立董監對公司績效有微幅但不顯著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