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所稱的中止制度其意義係指在破產程序之中,暫停一切的行動並延緩清償之行為,猶如於債務清償的〝中〞途,暫時停〝止〞清償程序,而進入破產程序,中止制度就是一種由於特定當事人選擇發動破產程序而對各當事人間的財產關係做出另外安排的制度,其目的在於保證破產程序開始之後破產財產的價值不至於減少,因此,中止制度對於實現破產法的兩大目標至為關鍵的制度設計:即債務人的重新開始和債權人的平等受償。 假設一個沒有中止制度的世界,由於債權人深怕自己的錢討不回來,縱使是在債務人已聲請債務清理程序後,債權人也會無所不用其極,期望能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如此便不需要與其他債權人分享,債權人能使用的手段很多,為了能迫使債務人先還錢,只要合乎成本,相關的手段不論合法與否,債權人都會採用,只要債務人能還錢,單一個債權人絕不會顧及整體債權人的利益,而中止制度就是在解決這些問題。 本論文首先將以文獻回顧的方式將所有有關債務清理制度中,有關中止制度的各國立法例加以介紹,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為核心,並運用比較法學分析之,討論我國現行破產法對於修法制度有何缺失,應如何改進?尤其著重於討論現行債務清理程序制度建立、討債制度的規範、訂定違反中止制度之法律效果與債務清理程序中擔保物權的再建構,最後提供明確的修法建議,期望能對破產法的修正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