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保存之要件,在文資法相關規定中,僅有「文化景觀登錄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2 條第1 項所列4 款基準。由於該基準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若僅 此而認為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司法審查應予尊重,或法院認同行政機關見解, 登錄基準只要符合規定之一即可,則本件除了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外,亦違 權利分立原則。因此,純粹就文化景觀登錄內涵言之,本文強調以案例為之比較 之必要性,從已經登錄有案具備文化景觀之糖廠為判斷比較基準,反而是最確實 客觀的裁量決定。蓋實際案例具備保存之要素比登錄基準規定來的具體明確,且 比較客體皆為同一當事人之所有資產,於比較基礎上,具足客觀平等之同一性。 橋仔頭糖廠是台灣最具久遠的工業地景,從文化景觀保存維護登錄角度觀 察,其元件保存完整,對於糖業文化最具代表性。橋仔頭糖廠仍然保留著主要設 施,整體糖業氛圍並未喪失,所以關於文化景觀登錄審議價值判斷,它提供了現 場實況對比最佳詮釋之完美例證。若僅憑「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所列舉之基準,實在難以詳實判斷登錄標的是否具備文化景觀價 值。所以,並非所有全台曾經為糖廠之停閉廠區,都符合登錄文化景觀之基準, 而只要行政機關主動提報,在形式要件上完成法定程序,即可認定客體具有文化 景觀之保存價值而予以登錄。因此,唯有行政法院,構築全新宏觀思維判斷,在 現有橋仔頭糖廠可資對比審酌下,對於其他糖廠登錄文化景觀應為實質合法性及 合目的性檢驗,以盡職權調查之責,以為正確之判決。 文化景觀登錄之客體為國營事業土地,間接影響到相對人私經濟行為,即涉 及企業經營的營業利益,同時該行政處分亦可能造成第三人的權益損失。因此相 對人的權益除了土地使用受限外,凡因土地使用受限而衍生的經營利益的損失與 第三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於法制上應有明確規範,以資保障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