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強化公司治理之內涵及實效,引進獨立董事已數年有餘,學界與實務界對於獨立董事之研究重心,亦從初期之外國法制介紹,及各種公司治理及監督模式之優劣比較,轉而重視獨立董事制度引進我國之施行成效,及檢討是否達到當初之立法目的,本論文即是以近來之檢討聲浪為出發點加以論述,認為公司監理制度之優劣,無法直接比較,蓋制度之形成有各法體系特殊之時空背景,故探討制度之優劣與否,其實益並不大,本文認為,監督者是否獨立行使職務,才是公司監理制度是否足以發揮實效之關鍵。故本文即以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為探討重心,而捨棄深入討論各種不同監理制度之內涵及優缺,蓋我國既已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則應將重心置於其實際之施行成效檢討為妥。 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為學界普遍認為影響獨立董事制度成效發揮與否之關鍵因素,如何確保獨立董事執行職務時之獨立性,即為最核心之關鍵問題。本文以獨立董事獨立性為研究重心,將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區分為形式上之獨立性與實質上之獨立性,對於學界認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無法確保獨立董事之實質獨立性加以分析,從現有之法規範加以檢討,以我國之現行法作為形式獨立性審查之代表,並以美國法院近來所發展之二階段審查模型作為實質獨立性審查之代表,且進一步認為實質獨立性確保之重要性實不亞於形式之獨立性。 惟本文亦體認到實質獨立性之規範不易,其定義之困難性及範圍之無法具體性,此皆凸顯實質獨立性審查及認定之困頓。故本文藉由我國公司法二十三條對於董事忠實義務之規範及相關之實務判決最為研究對象,分析將獨立性之審查納入忠實義務審查之可行性,並全面檢討我國實務判決對於董事忠實義務之操作現況,以期結合學說及實務,做更完整之呈現。 另本文亦透過美國學者對於董事獨立性確保見解之介紹,進一步歸納出兩種不同之審查方式,其一是透過法制度之具體規範加以限制,另一是透過法院之實際操作及認定,充實其審查之內涵及要素,以確保並防止不具獨立性之董事餐與個案之決策。再結合本文期待以現有公司法之忠實義務規範納入獨立性審查之想法,故本文認為藉由法院對於忠實義務之操作,累積並充實董事獨立性之內涵,較不斷引進外國之形式法規範,對於確保我國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應有較大之助益。 本文亦認同學界希冀藉由法規範以外之方式,使獨立董事重視其所執行職務之重要性,包括社會之監督壓力,及獨立董事之自我專業能力提升和自律,提升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之獨立性,蓋透過法規範之監督實有其困頓及盲點,如可同時透過整體經營環境及社會輿論之力量,當可更有效提升我國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使投資人及社會大眾得以信賴由獨立董事所參與之經營決策,使獨立董事之引進得以發揮其原有之立法美意,而不致落入公司監督機制換湯不換藥之批評。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about director disloalty,this topic is about Taiwan coporate enviourment and try to find how to built local sensa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