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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之研究

指導教授 : 吳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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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農田水利會係我國,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以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外之另一公法人。目前全臺灣共有17 個地區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 之行政任務規定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 條。農田水利會從法定之行 政任務來看,其與一般國家行政單位並無二致,但法律卻強制賦予農田 水利會獨立之法人格。從臺灣農業發展的演進來看,水利建設以及作物 賴以生長的碑圳或河川在日本治臺之前幾乎全是私產,經歷到滿清時代 始有水權之概念。日治時期,因為兩次世界大戰,日本為獲取大量的農 業資源,便採取漸進式的強制作為,使得臺灣水利建設以及圳路埤池等 私人資產漸漸化為公有,以便統一管理。因此,目前臺灣農業的耕作型 態還是承襲300 多年前的耕作模式 。臺灣農業是有歷史淵源以及傳承下 來的慣性,目前臺灣的農田水利會之所以為公法人或是其他組織型態。 但可以肯定的是:改變的是水利組織的定位以及官方控制的程度而已, 但一般農民的生活作息以及調節掌水型態卻未曾改變。 實務上,農田水利會之法定任務僅為水利灌溉事業上的公法關係, 為保障其自主性,關於其預算審議、組織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以及工作計畫等均由會務委員會進行,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裡的主管 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為的合法性監督不同。本文中亦參考行政 法人制度,其效率以及監督機制,應可提供類似公法人的農田水利會未 來組織改造的參考依據。也因此,為了提升農田水利會之行政效率,除 非修法或規定其須接受一般人民與其他利益團體之外部監督,符合法律 保留原則,否則對其監督沒有合法性。再者,為了減少農田水利會財政 方面對政府之依賴,農田水利會所「服務」之會員通常從事第一級生產 之農民,亦係社會上經濟相對弱勢的族群,農田水利會的經費來源基於 組織通則第24 條規定受限是法定收入,無法像行政法人兩廳院一樣具有 營運上之彈性。再其次,農田水利在臺灣雖是一種獨佔性質的事業,但 因其所掌管的「水資源」具有人類生存不可或缺性,政府介入水資源之 分配利用甚深,農田水利會也無法仰賴販賣水資源來達到其營運及收支 平衡。再加上政府補助款有限,這樣的主客觀環境的影響,確實是造成 農田水利會經營上某種程度的困境,不過是否藉由加入行政法人的監督 制度及營運上的彈性即可解決所有的問題,可能還是無法樂觀看待,還 是有些立法技術層面以及組織變革必須克服,例如:修改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使其除法定財務收入之外,多增加一些水利相關營運收入的項 目。畢竟,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兩者的背景不一,所擔負之行政任務 亦不相同。不過藉此制度對傳統「科層體制」的農田水利會予以衝擊與 改革,不啻是一種新思維。 農田水利會為一公法上社團法人,係屬於科層式之行政體制(意即直 接行政)之一項突破,為行政組織中的「間接行政」;而另一常見的類型 為行政學上較少討論而實務上經常出現者:私法人而由公部門所掌控或 擁有一定的影響力者,得簡單稱為「半官方組織」。至於各種多元分殊而 分立的私法協會之各自運作是否將造成該領域相關業者之整體利益之欠 缺代言,也非無討論空間,蓋經由多元的社會的各種網絡、媒體的有效 報導、政治與行政部門的主動負責能力、資本主義之靈活形成的可能, 個別且分歧的私法組織的協會的競爭與合縱連橫,也許更能夠提升農田 水利會之行政效能。但無論如何,農田水利會做為公法上之社團法人應 不斷的思考自己如何在現有資源下發揮功能的問題。

關鍵字

農田水利會 公法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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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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