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建構一個品質差異化的貿易模型探討廠商國際技術授權與貿易政策的關係。在固定權利金契約中,我們證明無論兩國技術水準差異狀況為何,技術先進國家都會因為技術移轉而福利下降,因此會禁止其廠商從事國際技術移轉。在單位權利金契約中,我們則證明技術出口國與技術輸入國都會對其最終財出口及中間財進口課稅。在授權之前兩出口國產品品質水準差異很大時,國際技術授權後會使授權國降低對其出口產品的課稅,而被授權國會增加對其出口產品課稅。當授權之前兩出口國產品品質水準差異不大時,授權後授權國會對其出口產品增加課稅,被授權國則會降低對其出口產品的課稅。我們進一步證明當兩出口國技術水準差異很大時,國際技術授權可以同時提高兩國福利。否則,技術輸入國會因為技術移轉後出口稅收損失太多反而福利下降。最後,我們發現固定授權金契約會提升最終財進口國社會福利;相對的,在單位權利金契約中卻只有在授權前兩出口國產品品質差異很大時,國際授權才會提高進口國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