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3.59.61.119
  • 學位論文

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之研究

指導教授 : 謝哲勝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當債務人以空地為擔保物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而金融機構卻為求日後債權能迅速達到滿足,乃要求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雖在私法自治原則之下,當事人有訂立契約之自由;惟在債務人居於弱勢及求貸心切之下,對於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契約之內容,債務人通常毫無置喙之餘地,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顯失公平?不無疑義,乃激起本文研究之動機。 進而言之,任何法律之制定,皆有其立法意旨,於設定地上權之部分,乃在於使其達到地盡其利、資源有效利用,進而達到社會最大福祉;今金融機構要求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架空地上權之使用收益,無異違反地上權之立法意旨及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實有值得探討之必要。 本論文共分六章節,第一章包括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相關文獻回顧、研究架構與流程。第二章對於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之事實概況及相關問題,加以研究及分析。第三章從私法自治原則之層面探討,金融機構與債務人本於契約自由所為之定型化契約及物權自由設定,是否有剥奪或限制債務人之正當權利?消費借貸行為,是否達於公平正義。第四章從債務人之權利保護加以分析,分別對財產權、地上權、債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權利金與地租、請求塗銷地上權、提供抵押權、建築權等,加以深入探討。第五章評析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價值及效力,以法律經濟分析,探究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選擇採用之必要,並研究地上權併同抵押權登記之效力,期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尋求權利平衡及解決之道。最後,第六章為研究結論。

參考文獻


7. 林忠義,〈法律經濟分析的實際運用與極限〉,《律師雜誌》,第352期,2009
11.陳聰富,〈契約自由之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臺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1期,2002年5
14.范建得,〈初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體系〉,《律師通訊》,第199期,1996年4月,
17.詹森林,〈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與實務──臺灣法制發展之情形〉,《臺大法學論叢》,第22卷第2
28.劉宗榮,〈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臺大法學論叢》,第4卷2期,1974年3月,頁325-360。

被引用紀錄


陳怡安(2016)。公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運作模式之研究 —國有土地與臺北市市有土地之差異分析〔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00520161510230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