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在於探討,臺灣經濟發展中,契約自由原則受到限制的理由。亦即契約自由之限制,係為達成國家的政策目的,或為保護契約弱勢的一方當事人,以實現契約正義?本文以臺灣的租個契約與勞動契約作為案例分析,就二者有關契約自由原則之規定,參考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檢討國家對於租個契約與勞動契約的介入程度。進一步從政治經濟學的觀點,探討國家管制契約自由的原因,同時分析國家不同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維護程度與回應社會需求等面向,所採取的不同立場。本文指出,臺灣政府對於租個契約的強力平預,係為貫徹國家土地改革的政策所致。至於對於勞動契約的干涉,目的固為因應勞動闕係社會化,以保護弱勢勞工,惟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在勞動契約的規飯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由於國家政策一直扮演著比實現契約正義更重要的角色,且國家面對的既得利益者(地主、資本家)不同,國家介入租個契約與勞動契約的程度顯有差異,對於前者的干預程度顯然高於後者。此外,行政機關在租個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干預意願高於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比較願意維護契約自由原則。此項差異的可能意涵是,行政機關較司法機關更能適應社會現況的需求,至於司法機關,則較為固守法律的一般性原則(私法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