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我國實務上利用最多的物權種類,在民國96年3月方完成法制化,而於96年9月正式實行,至今有4年將近5年的實行期間,在法制化前,無論其意義、要件、效果及確定事由等皆由司法實務之判決、判例與決議建構而成,故完成法制化後,現行條文未必與過去司法實務所採見解一致,而司法實務又與地政實務運作有些許差異,都造成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適用上有所疑義,人民無措其手足,又我國金融實務上靈活的運用定型化契約,亦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新增條文無法達到其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參考我國學說、司法實務與地政實務等相關資料,比較現行理論與實務有何扞格之處,希冀釐清理論與實務困境,並提出建議,期待未來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能更加完善。 本論文共分七章,詳細從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成立探討至確定執行,並著重於六大問題點,從實務運作探討最高限額抵押權採限制說的合憲性、抵押權併用地上權新觀點、擔保債權範圍以附件公示妥當性與是否應經登記始能優先受償、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及讓與如何影響保證人或最高限額保證人之責任範圍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幾個條文適用疑義,於各主要問題點,皆有參酌我國學說與司法實務觀點,並提出本文淺見,期待我國的理論與實務,能達一致為人民權利謀取最大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