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採購法作業規定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規定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招標方式之處理原則,水管、電氣工程部分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須強制分開辦理招標,且各主要工程主辦機關之機電工程契約明定機電設備或器材以「安裝完成」與「試車合格」二階段之比例計算價值方式辦理估驗付款,以作為承認交付標的物為停止條件發生效力,因此機電契約之履行,易受主體工程施工進度問題嚴重影響而生履約之高度不確定風險,可能造成龐大資金壓力及風險成本增加。 公共工程之「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本質,係使承攬廠商得以依據物價指數調整準則,可合理調整因不確定因素而物價上漲變動風險所造成之重大損失,以補貼實質損失及緩和施工配合期間之成本負擔且無不當得利之情形發生,以符能因應實質物價波動而受有損失,方得請求之實質補貼精神。 本文提出機電工程之估驗款(含保留款)與物價指數調整機制連結之配套設計研究,將估驗給付條件與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之本質精神做整體連結,並且運用『保留款保證』之擔保保證方式,於機電工程契約明定機關考量基於營建工程施工工期或施工進度等問題,得允許廠商提出同額「驗證保留款保證」,且業主權益可獲得充分之擔保目的前提,作為疏解機電契約廠商之龐大資金壓力,期許透過契約之整體配套設計,建構出機電工程契約公平合理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及估驗給付方式,使契約雙方於締約時能有合理分配物價波動之風險,而得以有一致性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