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考試院做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下考選部職掌考試相關事項,其內容包括試務(考試行政事務)、典試與監試三類,在施政的過程中為使考試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國家採取資訊公開的制度來達到此目的,是以考試機關對於其職權範圍內所做成或取得之考試資訊,基於我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的理論,此些考試資訊原則上亦應公開之,但基於資訊性質之不同,或是為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某些資訊並不適合政府直接公開,而是以法律賦予人民有向政府申請提供之資訊公開請求權,此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中被動公開之概念,在我國的考試法規中則以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規範之,然其規定是否恰當、合憲即為本論文的探討重點。此外,我國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除政府資訊公開法外,尚有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一章,是在探討國家考試資訊公開時,亦須一併探討之。「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閱覽卷宗」是本文的三個核心,在研究上係以國家考試制度出發,先確立國家考試制度之範圍及其權利保障後;再將國家考試資訊與以分類後,提出要研究的是限制公開與豁免公開事項,亦即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輔以其他相關法規以為探討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合憲性;最後是對於典試法第二十三條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探討之,亦即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訴訟法上之閱覽卷宗規定之關係,並佐以訴訟案件為具體之說明,此為本論文之整體架構。